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须知
来源:承德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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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承德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入住我院,不需要在所属县区办理转诊手续,出院即可在我院核销。

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与连续参保缴费年限挂钩,目前在我院(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费用的核销标准是:连续参保缴费三年以上,起付线标准为 1500 元,核销比例为本次住院费用中,纳入可报销费用的 55%。年度内每住院一次降低 100 元起付线,直至600 元标准不再降低。学生(含 18 周岁以下的未在校的未成年人)起付标准:400 元。

三、 患者的身份证、社保卡、医疗保险证信息必须真实一致,证件留在患者身边随时备查。住院期间要遵守医院制度,不得擅自离开病区。

四、 出院结算前,患者或其家属要请仔细核对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查看每日清单或请护士调出住院费用明细)后再结算。医保系统审核结算后,医院不再能办理退账手续。

五、 患者出院当日就可在结算窗口办理核销手续(出院即报),节假日顺延。过期办理,会影响下次住院报销。

六、 正在申请办理民政医疗保障救助手续的出院未结算患者,请一定在救助待遇开始前,办理完出院结算手续。如果救助待遇开始后再结算,会涉嫌欺诈骗保,本次的住院费用不能核销。

七、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正常产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引产(16 周-28 周)补助 600 元,早产(28 周-37 周)补助 700 元,足月顺产(37 周以后)补助 800 元,难产补助 1200 元,剖宫产补助 2000 元。

八、 急性肺炎、急性脑出血、心肌梗死、消化道溃疡穿孔、猝死、消化道出血六个病种住院前的急诊抢救费用纳入可报销范围。请妥善保存好前述六个病种在院前抢救时产生的费用票据,出院结算后,与所在县区医保中心联系这部分院前抢救费用的报销事宜。

九、 城乡居民患者不得分解住院。同一类疾病二次住院时间要求间隔 20 日以上(不含肿瘤放化疗病人)。严禁挂名住院、转借社保卡冒名就医、串换药品耗材等违规违法行为。

十、 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含普通疾病合并意外) ,必须在 4 24 小时 内(节假日顺延),与所属县区意外伤害审核机构联系报险 登记 事宜。未 登记 报险 不 能核 销。

十一、 门诊 慢性病、门诊 特殊病 :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申报人自主登录“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公共服务管理子系统”,进行在线注册,填报申报人基本信息和申报病种,同时上传原发病历资料及佐证资料。自主选择具有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完整并线上提交,得到可认定回复通知后,申报人携带相关纸质病史资料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认定。认定成功后,相应待遇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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